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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顺)食药监食罚[2016]310001号
案件名称: 李伟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 李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110222198809100024
法定代表人: 李伟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2016年2月16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匿名电话举报【市交】S2016020179称:顺义区仁和镇平各庄村汽车销售一条街里有一个叫爱思乐韩国饭店,这个饭店无证经营(卫生许可证)已经一年了,市民称老板是韩国人,并且违法用工,不能给员工上保险等,员工也没有健康证,这个饭店已经营业一年多了,市民联系过环保局、城管、工商、税务、劳动、消防、公安的经侦等很多的部门都反映了,但是都不管,来电希望相关部门帮助核实处理无证经营的问题。2016年2月17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双河大街甲57号院东11-12号门脸房李伟经营的爱思乐韩国餐馆检查中发现:该餐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的工具和原料有自发粉1.5公斤、土豆淀粉150克、木铲1把、汤碗1个。经查,违法期间违法所得635元,剩余原材料价值28元,因此,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663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罚款;没收违法经营的工具和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6-5-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 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5-13
救济渠道 如不服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所在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不服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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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链接: 首都之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北京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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